多年未育起诉军人丈夫 离婚之诉终被驳回
作者:刘金霞 刘旭晨 发布时间:2010-03-29 浏览次数:478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日前,大丰市人民法院依据该法律规定,审结了一起女方起诉现役军人离婚的案件,驳回了女方的诉讼请求。
原告小云是一位看上去比较文静的女子,今年33岁左右,其丈夫文涛在外省的某部队工作,是现役军人,二人婚后多年没有生育子。小云在诉状中称,其与文涛经人介绍结婚,婚后近十年没有生育子女,且未生育的原因主要在于男方,为此提供了医院的相关诊断证明,此外被告一直在外地部队工作,对原告不够关心,双方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请求判令离婚。
被告文涛春节后利用探亲假期参加了开庭,提出双方感情较好,且未生育子女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请求法院维护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鉴于本案涉及到个人隐私,大丰法院依法进行了不公开审理。经过细致的审理以及慎重的调查后,法院认为原被告矛盾系性格差异以及缺少沟通所致,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而且原告未能举证被告对夫妻关系不睦负有重大过错,遂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