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宜兴法院立案庭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调解了两起互为被告人的刑事自诉案件,促使双方当事人言和并各自撤回起诉。

 

200995下午,宜兴市某农贸市场聘用管理人员韦某在菜场检查时,看到鱼贩仲某没有在自己的固定摊位上做生意,于是告之他要遵守市场秩序,不能随意摆放,仲某听后没有及时调整,仍在菜场门口卖鱼。于是俩人发生争执,期间,韦某言语不当,并将仲某的鱼摊掀翻,把仲某的手机、电子秤抛入水中,继而动手打人,将仲某多处打伤。仲某之子见父亲被人打伤,即上前用拳将韦某的左眼击伤。经法医鉴定,仲某与韦某所受的伤害均构成轻伤。由此,韦某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要求追究仲某之子的刑事责任,赔偿其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8295.7元。同时,仲某也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韦某的刑事责任,同时赔偿其医疗费和财产损失等共计人民币22996.4元。在双方各自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久,韦某和仲某之子又发生争执,仲某之子被韦某打伤。事后,韦某受到了公安治安拘留的处罚,并被农贸市场解聘。

 

对这两起互为被告人,双方积怨较深,矛盾易激化的刑事自诉案件,宜兴法院立案庭非常重视,认为不能简单一判了之。于是在查明案件事实,理清法律关系,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沟通,不厌其烦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终于促使原本态度强硬,不同意调解的双方纷纷作出让步,同意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由韦某一次性向仲某支付5000元作为赔偿,双方各自撤回了刑事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