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院出台《细则》给对外司法委托定规矩
作者:顾建兵 发布时间:2010-03-29 浏览次数:325
为了更好地贯彻法院系统“五个严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最大限度地以减少在对外司法委托中的人为因素,
《细则》分总则,对外委托与机构确定,组织与协调,接受委托的期限与中止、终结 、联合拍卖,监督与管理,附则六章共70条,涵盖了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工作的方方面面,具有极强的防范和监督功能。其中《细则》规定:对全市两级法院各业务庭(局)在审理、执行案件中需要进行鉴定、评估、拍卖和变卖的,由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采用公开随机摇号方式,在接受移送的五个工作日内,从本院入册机构的备选专业名录中确定机构;法院应根据拍卖标的物评估价的数额大小决定是否选择联合拍卖,中级法院拍卖标的评估价3000万以下的选择一家拍卖机构,拍卖标的评估价超过3000万的,选择二家拍卖机构联合拍卖,拍卖标的评估价超过6000万的,选择三家拍卖机构联合拍卖;对委托鉴定、评估、拍卖活动实行监察员巡查、监督制度,由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实时全程监督。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据该院司法鉴定中心负责人介绍,鉴定中介机构不再由法院指定,而是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由当事人在入册鉴定机构中随机选择,这就从制度上杜绝了暗箱操作,有利于防止人情关系对鉴定工作的侵扰,从而有效消除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结果的合理怀疑,提高鉴定结论乃至整个司法活动的公信力。
据悉,2007年4月,南通中院在全省率先出台《随机选择社会鉴定机构实施细则》,近三年来,该院已通过摇号方式完成委托鉴定456件,结案率98.3%,无一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