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向银行贷款,却被告知有不良信用而遭拒,无缘无故上了银行“黑名单”,这让市民先生非常烦恼。为了讨还清白,他将把其列入“黑名单”的银行告上了法庭。这是吴江法院受理的首例状告银行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件。

 

原告先生是浙江人,在吴江开办企业已有数年。20098月,先生因生产经营需要向中国银行吴江支行申请贷款,结果却遭到拒绝,银行拒绝的理由是先生在中国工商银行有不良信用记录。为了查清来龙去脉,先生向中国人民银行苏州中心支行查询,原来是江西一家工商银行以其向该行申领信用卡但逾期未还款7700元为由冻结账户,并在其个人信用报告中输入不良信用记录。先生称,自己从未向该行申领过信用卡,也从未委托他人向该行申领信用卡,他认为该行无故为其输入不良信用记录使其信用受损,无法向银行申请贷款,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于是将江西的这家工商银行告到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消除不良信用记录)、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吴江法院已以名誉权纠纷为由立案受理。据立案庭法庭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对侵权结果发生地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据此规定,吴江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