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抚育费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应承担更多的医疗费用。

 

200557,王某与陈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年仅2岁的儿子随母亲生活,王某每月给付抚育费130元。自2008年起,儿子患病毒性心肌炎,去医院进行了治疗。2009218,儿子旧病复发,去启东市人民医院、上海长海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5195.69元,其中500元由王某支付,其余由母亲借款支付。儿子在户口登记上的姓名为王某某,在学校的名字叫陈某某,其在医院治疗过程中使用了陈某某这一名字,故医疗费票据上的姓名是陈某某。王某据此以儿子在医院治疗过程中随母姓为由,拒绝负担医疗费。由于母亲陈某也长期患病,享受政府低保待遇,无力继续支付小儿医疗费,遂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以儿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被告虽按判决书履行了给付抚育费的义务,但现由于原告患病,急需治疗,原定抚育费显然无法满足原告的治疗需要,同时,由于原告母亲经济较为困难,故相对原告母亲而言,被告应承担更多的医疗费用。虽然原告母亲未经被告同意让原告使用了另一姓名,行为欠妥,但被告不能以此来否认原告治病这一事实,被告不承认原告使用另一姓名所花的医疗费用无法律依据。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