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小儿治病虽随母姓 老父拒付医疗费于法无据
作者:朱焕东 张军 发布时间:2010-03-29 浏览次数:418
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抚育费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应承担更多的医疗费用。
法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被告虽按判决书履行了给付抚育费的义务,但现由于原告患病,急需治疗,原定抚育费显然无法满足原告的治疗需要,同时,由于原告母亲经济较为困难,故相对原告母亲而言,被告应承担更多的医疗费用。虽然原告母亲未经被告同意让原告使用了另一姓名,行为欠妥,但被告不能以此来否认原告治病这一事实,被告不承认原告使用另一姓名所花的医疗费用无法律依据。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