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合乡并村,撤乡并镇以及农村税费改革特别是取消农业税以来,村委会的服务职能加强而权力开始弱化,治理村庄呈现功能弱化的趋势,对法院审判工作的开展产生了一些负面的影响。

 

一、现象特点

 

1、农村调解工作缺乏动力。法院在推动委托调解、协助调解、特邀调解员调解等形式调解时,需要依靠村级组织的推动,由于人员法律素养不高、经费保障不足和缺乏激励机制等原因,同时村组织认为协助调解非法定职责,调解积极性不高,在达成的部分调解中,协议质量不高,效果不理想,甚至激化矛盾。

 

2、保全、执行协助不到位。由于村镇企业对于乡村的经济贡献较大,村委会对其的依赖性较强;农村是熟人社会,村民之间有着相互保护的意识,上述两种原因导致村委会不愿意协助法院执行,帮助隐瞒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变相阻碍法院正常执行程序。

 

3、涉村委会纠纷增多。除传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外,拆迁补偿纠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纠纷开始涌向法院。有些村委会为增加收入,出租村委会房产等集体所有的资产,向外出借贷款等引起纠纷增多。另外村委在农村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中产生的债务,也易引发纠纷。

 

4、留置送达见证难。民事诉讼法规定留置送达,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实务繁多,农村基层组织由于经费不足,规章制度不健全等原因,村干部没有时间或不愿意到场作见证人。由于村干部权力衰落,群众对村干部的言行有拒斥心理,村干部到场见证压力很大,容易形成新的冲突。

 

二、对策建议。

 

1、更新观念。新农村建设推进农村社区建设,法院工作观念也应该跟上基层形势的变化,谨慎处理涉及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办案的同时注意尊重乡规民约,积极争取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上级指导机关当地乡镇政府的支持,防止出现群体性纠纷和示范效应,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2、落实调解激励和保障机制。法院积极争取地方财政经费支持,完善奖励机制,调动农村基层组织调解的积极性。加强法院与基层组织的协调、沟通与培训,提高调解员业务能力和调解协议质量。

 

3、完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大多建议取消留置送达见证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被邀请的人不愿到场见证的,送达人应在送达回证上记明被邀请人不愿到场见证的情形,可以推广至普通程序,取消留置送达的见证制度是必然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