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法院对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审判运行态势分析
作者:费尤祥 杨絮 发布时间:2010-03-26 浏览次数:962
近年来,盱眙法院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不断增多,据统计,近三年来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合计56件,其中2007年16件、2008年17件、2009年1至11月28件。经审理调解结案25件、撤诉15件、判决21件,涉案件标的额86万余元。盱眙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专项调查分析。
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关系所做的事先约定,俗称为“订婚”。订婚时,男方根据女方的意愿,给女方一定数量的财物,称为“彩礼”。婚约财产纠纷是双方在恋爱过程中产生矛盾,因解除婚约关系而引起的。因婚约引起的财物纠纷如解决不好,矛盾容易激化,影响安定团结。因此,法院应谨慎、妥善处理此类纠纷,在坚持法律原则的前提下更要强调灵活性,尽量用和解的手段来解决纠纷双方的矛盾与对抗,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和谐。
一、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形成的原因
一是出生人口性别比例严重失衡,男性择偶出现拥挤。农村重男轻女思想根深蒂固,我国从七十年代末开始施行计划生育政策,在农村第一个孩子是女孩子的情况下,一般农村家庭都要了二孩。从九十年代开始,由于B超技术的应用开始出现一孩男孩比例升高现象,到了九十年代末本世纪初,这一比例已经到了非常危险的地步。由于农村结婚年龄偏小,目前八十年代初期出生的人已经开始进入婚育年龄,人口性别比例失调必然导致择偶拥挤,女方家庭具备了讲条件的可能。二是农村教育发展较为缓慢,年轻人受教育的广度、深度不够。教育是破除迷信,走向文明最有效的方法。教育能使人明理,知孝悌。目前农村教育资源十分希缺,九年义务教育在很多农村地区尚未普及。直到2003年,国家开始减免农村中小学阶段的学杂费,完成初中教育的学生才开始上升。而女孩受教育的权利更让人担忧,许多女孩子因为要供家中男孩上学而中途退学。教育的缺失,使得封建思想在农村难以破除,年轻人无法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一些年轻女孩过于重视物质享受,盲目地跟风攀比。盱眙法院近三年审结的61件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为农村居民的52件、当事人为城镇居民的仅9件。三是农村结婚高彩礼,高花费的风气已经形成并且相当普遍。一种风气形成之后不会迅速的消失,许多人都已经默认了这种花费的“合理性”。给儿子娶媳妇,钱花在子女身上父母都舍得,再穷不能穷孩子,父母只能咬紧牙关了。女方家庭乘女儿出嫁之机索要一笔彩礼以备家中儿子娶亲时用。互相攀比追求物质享受,换亲、转亲、买卖婚姻者增多、推动着索要彩礼之风愈演愈烈。四是骗取财物。有的父母拿女儿当商品,今天和甲订婚,明天又和乙订婚,以婚姻骗取财物;有的女青年以恋爱为名,骗取索要钱财,对此应责令退赔钱财,构成诈骗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越来越重的“彩礼”,已经把不少农村家庭压得喘不过气来。由于婚姻与金钱挂钩,感情基础则被放在了第二位,这就造成了双方家庭在交往过程中纠纷矛盾不断,这造成了一些家庭婚后不合,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甚至发生一些骗婚的违法现象,由于婚约不具备法律效力,这其中的礼尚往来举证困难。许多案件发生以后得不到合适的解决办法。
二、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是庭审旁听人员众多,双方矛盾易激化。诉讼双方的亲朋好友及媒人等都到法庭旁听或作证,有的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擅自抢话插言,互相争吵谩骂,扰乱法庭秩序;有的甚至在休庭或闭庭后与对方当事人及家属发生围攻、殴斗,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法院只能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二是女方多以男方先提出解除婚约为由拒不同意返还钱物。农村群众往往认为,女方先提出退婚的则退钱,男方先提出退婚的则不退钱。导致在诉讼过程中,男女双方都会在围绕谁先提出解除婚约上争辩不休。有的女青年明明想解除与对方的恋爱关系,但自己偏不提出来,往往通过向男方索要更多的钱物或刁难对方等方式让男方提出中止婚约关系,以达到不退钱的目的;有的男青年提出与女方解除婚约关系,在诉讼过程中女方则往往以“不是自己先提出来的、自己系受害者”为由拒不同意返还收受男方的钱物。三是未婚同居的,女方不同意返还彩礼。有的青年男女订婚后不久就同居,有的甚至怀孕、流产,一旦发生纠纷,矛盾就更加尖锐。有的女青年在庭审期间啼哭吵闹,拒不同意返还财物,甚至指控对方强奸,要求对方赔偿巨额青春损失费、名誉损失费等。四是彩礼数额大,但举证难。61件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涉案标的额86万余元,平均每件案件标的额近14000元。有些青年男女订婚时讲排场,摆阔气,花费大,购物多,但并没有收集和保存证据,一旦发生纠纷,男方往往举证困难,女方往往承认或不全部承认,媒人则因害怕得罪一方而不出庭作证,或者因偏袒一方而作伪证,致使矛盾激化。15件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撤诉的6件;以判决方式结案的21件中,有15件因证据不充分,原告的诉讼请求只有部分得到支持。五、被告为女方及女方父母的较多。由于彩礼较多由女方父母收取,起诉后女方以未收到彩礼为由进行抗辩,原告只有追加女方父母为共同被告,要求女方及其女方父母共同返还彩礼。盱眙法院近三年受理的61件案件中有37件被告是女方及其父母,占案件数的60.7%。六、案件调解难度大,往往原告方作出较大让步才能达成调解协议。由于上面提到因素,再加上当事人之间好争面子的心理,增加了案件的调解难度,有的当事人不愿接受调解,要求依法判决。法院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进行审理和裁判后,虽然判决正确、合法,但有的当事人因举证不能导致判决结果比起诉的数额少或因嫌返还数额多等原因而对判决不满,遗留了不稳定因素。
三、对策建议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发生,反映出一些社会不健康因素,它影响了婚姻家庭的稳定,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社会矛盾,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我们提出的对策包括:一是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民法制意识。要加大对《婚姻法》的宣传力度,使人们明白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让人们由被动地接受法律约束变为主动地用法律法规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二是大力加强社会主义道德教育,提倡移风易俗,婚事简办。运用社会舆论力量,加大宣传力度,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案例及时予以曝光,宣传、表扬好的典型和事迹,从而让广大青年人自省、自励、自警、自强。三是加强社会干预力量。基层组织、调解委员会、妇联、民政、司法等部门要联手合作,提倡优良的婚姻道德风尚,健全民间调解网络,将矛盾和纠纷及时解决在萌芽状态,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四是把好案件审理关,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依法处理,不枉不纵。人民法院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后,要注重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和伦理道德教育,让他们自己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促使他们主动履行义务;同时,通过依法公开审理和公正裁判,以案讲法,扩大办案效果,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