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钱什么都不顾,竟敢私自制造、买卖炸药一吨多、雷管六千余枚。日前,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对刘某以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雇佣人员,在铜山县柳新镇一空房子内非法制造炸药27袋,共计1161公斤,后将该炸药藏匿于该镇某养殖场内。同年10月间,被告人刘某先后三次从他人处购买自制雷管6620枚,后将以上雷管出售给了山东省邹城市王某并从中获利。200811月至20097月间,被告人刘某从山东济宁人王某处购得了自制雷管及导火索等爆炸物品,并将其中的自制雷管400枚出售给徐州经济开发区大黄山镇的夏某,其中的自制雷管100余枚、导火索150余米出售给了铜山县茅村镇的薛某,被告人刘某通过以上的买卖行为从中获利。2008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刘某在其家中及家门口柴草堆中藏匿了未出售的雷管共计1460枚。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非法制造、买卖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