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中院徐法官,今后我们要尽释前嫌,在经营中继续成为友好的合作伙伴!”近日,一起隐藏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之下的“案中案”,经南通中院徐锦平法官的不懈努力,二审最终以握手言和方式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原告南通某燃料公司与被告海门某公司是有着近十年合作关系的贸易伙伴,南通某燃料公司长期负责海门公司的煤炭供应,前几年双方信誉纪录良好,然而近三年来被告公司向原告累计购买了351万余元的煤炭,且已支付近334万煤炭款,还有17万余元的煤炭款,被告一直以已经和原告钱货两清为由迟迟不愿给付。无奈之下,原告南通某燃料公司一纸诉诸法庭,请求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在诉求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后,被告不服,又上诉到二审法院,请求依法改判。

 

因此案原告方一审胜诉,二审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庭审中,就煤款的具体数额及举证责任问题,双方剑拔弩张,辩论激烈,互不相让,一点不顾及十年的合作情谊。然而法庭上,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殷某不经意的一句“不是我没钱,我就是不愿给,我老婆被你们撞伤了,难道就这样算了吗?”的表白,引起了该案承办法官徐锦平的注意,她觉得该案背后似乎还另有隐情,当即果断宣布休庭。

 

经庭外调查了解,徐法官得知,双方产生矛盾的根本原因不在于煤款本身,而是三年前发生的一起意外事故:海门公司负责人殷某的妻子在途经原告公司工地时,被工地上的挖煤车严重刮伤,先后花去医疗费用数万元,而原告公司一直未就相关善后事宜与被告公司达成一致意见,所以被告公司负责人殷某对此积怨很深,就故意拖着迟迟不与其结清煤款。

 

在详细了解该案来龙去脉后,具有丰富民事审判经验的徐法官觉得,如果此案简单地一判了之,昔日合作伙伴势必从此将反目成仇,视同陌路,因此本案只有调解才是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为此,徐法官一方面引导双方当事人知晓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只有遵循“以诚为本、以和为贵、以信为先”的经营理念,才能做大做强,要用长远发展的眼光看待未来合作的利益,另一方面根据本案实际,从有效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精心制定了调解方案。

 

经过耐心细致的法律释明,加之动之于情,晓之于理的协商与沟通,双方当事人都被徐法官真心化解双方的矛盾的执著精神所感动,表示愿意互谅互让,最终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海门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南通某燃料公司7 万元,同时被告公司负责人殷某之妻受伤的所有费用,不再向原告公司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