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质押合同无效,被告人方某和韩某对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2008109,方某经协商向陈某借款10万元,期限7个月,按月息三分计算,到时共计本息12.1万元,为方便起见,由方某返还0.1万元,本息合计为12万元。后陈某实际借给方某9.9万元,方某当即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陈某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正(120000元),到200959号止。”韩某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上签字。另陈某向韩某出具承诺书一张,内容为“借到陈某人民币壹拾贰万壹仟元正(121000),由韩某作担保,本人愿用38头梅花鹿作押。”因为没有地方放梅花鹿,双方约定梅花鹿依然放在方某。借期届满后,方某只归还陈某借款0.4万元,陈某催要余款未果, 遂于2010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被告对于借款本金及还款数额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双方约定利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对于双方争议的梅花鹿担保之事,法院认为,梅花鹿系动产,应适用动产质押的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方某虽在出具的承诺书中言明用38头梅花鹿作押,但其并未将梅花鹿交付给原告或被告许炳良,质押合同并未生效,故不管方某是向原告承诺还是向被告韩某承诺,均无法律拘束力,韩某不能因此而免除保证义务,而事实上,方某也是向韩某出具承诺书的,故该承诺书由韩某持有。因原、被告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被告韩某应对全部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