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法院四项措施加强刑事审判的社会效果
作者:朱倩 孙庚 发布时间:2010-03-26 浏览次数:306
一是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开展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审判工作的探索、创新,充分保障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始终严格依照最高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为每一位未成年被告人落实辩护人,并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最大限度地适用一些非监禁刑,避免因看管场所情况复杂而给他们带来交叉感染。
二是在立足审判维权的同时,积极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选派业务知识较为全面的同志主动送法上门。2009年以来,先后至近十所学校上法制课,并到农村学校开庭审理案件2次,受教育学生万余人,大幅度的减少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及人数。
三是加大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力度,切实保护刑事案件受害人合法权益。在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更注重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充分运用刑罚武器,最大限度地帮助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2009年以来,共办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50余件,调解及撤诉率近100%,为刑事案件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逾百万元,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是进一步完善缓刑考察制度,确保对缓刑罪犯的考察、监管及时到位。为保证缓刑适用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重点抓好缓刑适用的两个关键环节,即落实帮教措施环节与交付执行环节。通过与社区及社区矫正机构的及时沟通,较好地解决了容易出现的“一判了之”、“一缓了之”的问题,2009年以来判处的缓刑犯无一脱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