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州云龙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刑满释放不久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09102419时许,被告人胡某伙同三少年(案发时均未满14周岁)在徐州市火车站以帮助调换有座位号的火车票为名,将外省旅客杨某骗至本市某山半山腰处,利用该地偏僻无人的地理环境,先是采用威胁手段向被害人杨某索要钱财,继之分别抓住其两手强行从其身上抢走人民币1700余元、手机一部、手表一块。胡某等劫取财物后又脱下杨某的衬衣,捆住其双手将其绑在旁边的树干上,然后逃离现场。赃款及销售赃物得款均被挥霍。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胡某伙同他人采用胁迫和暴力手段抢劫公民合法财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犯新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