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句容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因医方诊治不符医疗常规,导致患者智能损害的医疗损害赔偿案,患者王某获赔15万余元。

 

王某因左下腹痛一个多月,到某医院进行了门诊治疗,经该医院检查后初步认为是血糖高,随即给予了口服格列吡嗪缓释片治疗。三日后,王某突发性昏迷四个多小时被家人转送至另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低血糖昏迷,但是在该院给予50%葡萄糖静脉推注等处理后王某仍处于神志不清,中度昏迷状态,于当日再次转入南京某医院进一步治疗,经诊断为:低血糖症,出院时王某仍处于昏迷状态。回家后王某虽然苏醒但遗有中度器质性智能损害,三级护理依赖,遂向句容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法院审理中依法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认为患方因左下腹痛就诊,医方在一次生化检验检查发现空腹血糖7.06mmol/L的情况下,给予格列吡嗪缓释片5mg一日一次口服,不符合糖尿病诊疗常规。患者三天后出现严重的低血糖昏迷与口服格列吡嗪缓释片有因果关系,患者的脑损害后果与严重的低血糖昏迷直接相关。医方的诊疗过失行为对患者的损害后果须承担主要责任。故根据该医院在此次医疗行为过程中的责任程度,以承担70%的比例较为合理,据此判决该医院赔偿王某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1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