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苏州平江法院在审理被告人吴云龙等抢劫一案中,首次将被告人羁押期间表现作为酌情量刑情节进行评议,并采纳公诉机关的建议,对被告人吴云龙从重判处有期徒刑32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吴云龙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99月被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羁押期间,吴云龙未认真接受管理教育,先后多次违反规定殴打同监舍人员,破坏正常的管理秩序,为此被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警告,苏州市检察院派驻检察室也出具书面意见建议对被告人吴云龙酌情从重处罚。在法庭审理中,检察机关公诉人出示了在押人员羁押表现意见表、在押羁押表现公示表、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警告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吴云龙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多次严重违反监规,经教育未能改正,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吴云龙酌情从重处罚。上述证据经过控辩双方质证作为定案依据被合议庭评议时采纳。

 

省法院在2004年印发的《量刑指导规则(试行)》中明确量刑应当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保障刑罚积极功能的充分发挥和刑罚目的的有效实现,被告人犯罪尤其是羁押后的表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其人身危害性以及改造难易程度,将被告人羁押期间表现纳入酌情量刑情节也可细化法院考察被告人是否真诚认罪、悔罪的具体依据,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监管场所羁押人员认罪服法的教育改造。在太仓市司法机关前期开展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纳入酌情量刑情节试点并取得一定效果的基础上,其他区(市)司法机关也陆续开始实施。平江法院在选择典型案件开展好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纳入酌情量刑情节工作同时,将结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试点,全面推进量刑规范化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