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鼓楼区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利用鉴定经验及专业知识的优势, 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从鉴定的技术角度、鉴定程序、鉴定风险、诉讼成本、结果释明等方面提出调解方案,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不但创新了诉讼调解机制, 增强了当事人的调解意愿,还提升了审判质效,促进了案件的执行。去年该院司法鉴定中心协助法官调解案件20余件,占鉴定案件的10%,在鉴定前撤回鉴定申请的有40余件,占申请鉴定案件的21%,案件鉴定的平均周期缩短15天,中止、扣审、延长审限、暂停计算审限“四类案件”同比降低30%。该院鉴定中心“六法调和”促审判的做法受到法官、当事人和上级法院的好评。

 

一、风险预警法

 

对于多数当事人来说,司法鉴定都比较陌生。司法鉴定中心运用职权优势,提醒当事人正确看待司法鉴定,对鉴定风险应有充分认知,注意避免三个“误区”:一是只要申请鉴定就会有鉴定结果;二是鉴定结果多对申请鉴定人有利;三是鉴定结果有利于自己,自己就能赢得官司。通过风险预警,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有了比较全面的认识,对是否申请鉴定就有比较理性的判断。如一起汽车毁损赔偿纠纷,原告新购4个多月的汽车在被告处保养时,被告工人驾车出车祸损毁,原告要求更换新车,被告只同意修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多次鉴定申请,试图拖延时间。鉴定中心提出,在案件事实已经基本清楚的情况下,就汽车部件进行鉴定没有意义,只能加深双方的矛盾,使被告更加被动、更加不利,而且增加诉讼成本。经过鉴定中心和法官的大量细致工作,历时半年,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更换新车、赔偿损失的调解协议。

 

二、细算成本法

 

有的案件标的额较小,但因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有分歧,试图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自己的主张。对此,鉴定中心对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并不立即进入相应程序,而是引导当事人正确认识得失,在鉴定费用与案件标的额相差不大甚至高于案件标的额情况下,双方和解解决纠纷是一个“双赢”的办法。如一起劳务纠纷案,被告单位否认与原告存在雇佣关系,而拒付工伤赔偿费用;原告申请对医疗垫付费用单上被告的签字进行鉴定,以确定双方的雇佣关系。鉴定中心从鉴定成本、鉴定方法及结论的科学性、真实性等方面反复做工作,最后被告承认案件事实,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三、亲情感动法

 

对于一些涉及家庭婚姻以及邻里关系的鉴定案件,鉴定中心注重立足鉴定,打好“亲情牌”。比如一起16岁的原告起诉亲生父亲要求支付抚育费的案件。被告以怀疑原告不是自己的亲生子为由,要求进行亲子鉴定。鉴定中心从父子相貌相似、原告出生证明的可信度、双方十六年的亲情等角度,提出亲子鉴定可以给当事人一个“科学”的冰冷的结论,却不能给出一个和睦圆满的结局,因为无论鉴定结果如何,都会对双方造成情感的伤害。被告经过慎重考虑,撤回了鉴定申请,并与原告达成和解。

 

四、因势利导法

 

为确保鉴定结果的权威性,司法鉴定程序、材料、机构选择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规定,这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鉴定中心树立“调解是首选项”的观念,注重在鉴定程序中抓住调解机会,促成调解。如一起剪板机产品质量纠纷,原告使用被告生产的剪板机发生故障,怀疑有质量问题,要求被告退货并赔偿损失。在鉴定勘验现场,鉴定中心抓住被告从外地赶来、有调解诚意的机会,积极做双方的调解工作,从上午十点钟到下午五点钟提出多套调解方案,协调鉴定部门退回2万多元的鉴定费,终于促成双方调解,双方非常满意。

 

五、类案对比法

 

为增强当事人对鉴定结果的感性认识,鉴定中心主动选择一些既有的典型鉴定案例作为素材,通过与类似案件的对比,使当事人对鉴定结果“心中有底”,对是否申请鉴定有更加理性、准确的把握,对不申请鉴定情况下的案件事实有更加全面的认识,厘清了部分当事人认为通过鉴定能够争取更大利益的误解。特别是一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鉴定中心积极推广类案对比的做法,尽可能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通过和解、调解使权益得到及时救济。

 

六、专家咨询法

 

为促进当事人调解,鉴定中心针对特定案件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带领当事人咨询产品质量鉴定专家、价格评估专家等,从鉴定内容和技术角度分析鉴定的结果、鉴定的难度、鉴定的成本及鉴定结论对案件当事人可能产生的后果,以此让当事人判断是否坚持鉴定。

 

鉴定中心利用专业优势开展调解并不是庭审调解的简单重复,他们从一个新的角度帮助当事人重新认识矛盾纠纷,促成和解,给当事人耳目一新的感觉。通过鉴定帮助调解结案的,多数案件当事人能够自觉履行义务,少数进入执行的案件,当事人没有因诉讼或鉴定环节提出异议,且无论是诉讼案件还是执行案件均无一例信访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