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一季度,溧水法院新收劳动争议案件38件,比去年同期增长了90%。在数量大幅增长的同时,该类纠纷案件在审理中还呈现出一些新的情况和特点,需要引起重视:

 

一是诉求内容多样化。劳动者的诉求内容从原来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单一型渐渐转向复合型,包括加班工资、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乃至生育保险等多种诉求内容,在一个劳动争议案件中同时提出多个诉求也是《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的一个明显的趋势。

 

二是群体性纠纷增多。《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随着一些劳动者通过诉讼实现了预期目的后,其他观望者也纷纷提起诉讼,使长期积攒在不规范劳动关系中的矛盾相对集中地爆发出来,群体性纠纷日益增多。

 

三是诉讼调解工作趋难。由于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到劳资双方的切身利益,且在起诉时双方矛盾较深,法院审理时即使经过大量疏导也难以消除双方对立情绪,调解结案的难度较大。

四是用人单位解决纠纷的积极性不高。许多案件在工伤认定时,劳动部门会要求先到仲裁委员会确认劳动关系,这类案件中有一些原告方是用人单位,他们以拖延赔偿为目提起诉讼,按照法律规定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几乎每起案件都要经过漫长的仲裁、诉讼、一审、二审乃至申请再审程序,企业并不是积极的、正确的面对劳动者的情况。

 

劳动争议纠纷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涉及用人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需要多方关注,共同有效化解:

 

一是强化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力量,提高审判效率。加大审判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审判水平,提高案件的审理质量。同时还要加强劳动争议案件的调研,尤其是对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的调研,同时加强信息资料的手机与汇总,总结分析审判经验,使调研与审判相互结合、相互促进。

 

二是加强诉讼调解,推进诉调对接,建立多元化的劳动争议调处机制,拓宽劳动争议案件纠纷解决的新途径。法院应与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建立诉前调解机制,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重心前移,努力将大部分纠纷化解在诉前阶段,减少劳企矛盾的激化,减轻法院受案压力。

 

三是加强法院与劳动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确实保障劳动者权利。建议发挥劳动监察部门职能作用,由劳动监察部门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与管理。对于补交社保问题,建议进一步协调司法与行政的关系,由劳动行政部门对于劳动者社保问题作出修正,避免劳动者权利无法得到救济。

 

四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要理性维权。在办理的案件中,发现有些劳动争议案件是劳动者因为心理不平衡,为赌一口气来法院起诉,目的不是为了维权解决纠纷,而是故意给单位找茬,容易造成劳资关系进一步恶化,不利于其他劳动者依法维权,也浪费政府的法律资源。同时,对于那些故意以拖延赔偿而起诉的用人单位要发送司法建议,以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