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8,泗洪法院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包某某管制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包某某,系泗洪县陈圩乡穆庄村人。200845月间,被告人包某某受王某某(另案处理)之托,先后两次从假证制作人傅某某(另案处理)处为王某某购买空白的房屋所有权证3本,总价计人民币300元。经鉴定,该3本房屋所有权证均系伪造。

 

法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鉴于被告人包某某在案发后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