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3,江苏省射阳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李广盛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本案所涉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发还受害人。

 

被告人李广盛住射阳县长荡镇长荡居委会于2005年至2008年间,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自制“全国农村合作社云安代办站凭证”,承诺以银行同期利息结算为由,先后向附近群众非法吸收存款1029人次,共计人民币3617150元。至案发时尚有376人次共计人民币1488150元未兑付。案发后被告人李广盛及其家人退赃计人民币824048.58元,被告人李广盛并将其两辆汽车及戒指等物品抵押给群众折款人民币110000元,实际造成损失人民币554101.4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广盛非法自制凭证,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