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无锡滨湖法院在一起强制搬迁的执行案件中,切实更新司法为民理念,进一步强化司法为民措施,妥善执结了一起矛盾激化的老案。

 

20084月滨湖法院受理了某学院申请执行祝某强制搬迁一案。被执行人祝某丈夫陈某在20033月与某学院签订了为期八年的食堂承包合同。陈某亡故后,食堂由祝某经营。2007年学院向法院起诉要解除与陈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主张祝某在搬出的同时支付租金等费用共计24万余元。法院判决支持了学院的主张。祝某却擅自将食堂转包给了六家个体餐饮经营户,收取了租金。而不知情的第三方又对经营场所进行了装潢改造,投资几千元至几万元不等。

 

该院执行局在做好祝某及第三方息诉服判工作的前提下,依法强制搬迁执行完毕。因祝某无能力返还第三方的租金及投资费用,学院又无义务对此进行补偿,引发了第三方的集体上访、信访。得知此情况,滨湖法院高度重视,并未将此事一推了之,将其作为执行过程中的遗留问题认真对待。院领导及承办人一方面前往学院协调,主动召集学院与第三方商谈投资补偿问题,另一方面及时向市人大、政法委、信访局及中院汇报,由相关部门牵头成立协调小组协调此事。至3月份,学院与第三方全部签订了补偿协议,支付了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