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履行不完全 欠条起诉也不行
作者:朱加荣 发布时间:2010-03-25 浏览次数:521
双方约定原告林某提供棉种给被告陈某种植,收获后,原告负责回收被告生产的棉花。但原告未全部收购被告生产的棉花。当原告持被告出具的欠条(棉种款)向法院起诉时。响水县法院陈家港法庭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去年3月份,原告林某以某农场种子公司二门市的名义与被告陈某签订了1份棉种繁育合同书。约定原告林某提供棉种给被告进行棉花种植、同时对被告进行业务指导等内容,当原告将棉种送给被告时,被告陈某当场付部分种子款,余下3600元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后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内容》,约定当棉花收获后,原告负责收购被告生产的棉花,如果原告拒收,被告出具的欠条作废等内容。在棉种播种后,被告发现出苗率差,即与原告林某联系,原告林某于5月初又提供棉种让被告补种,但情况仍不如人意,结果造成棉花减产、成熟延期。棉花收获后,原告林某开始按照约定收购被告生产的棉花,到了11月份,原告以棉花收购时间已过为由,拒收被告的棉花。于是被告拒付剩余种子款3600元。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原告以被告欠款为由,诉至法庭要求被告还款。 响水县法院陈家港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林某以某农场种子公司二门市名义与被告陈某签定了1份棉种繁育合同书及补充内容。经查工商管理机关的档案,某农场种子公司二门市根本就不存在,该合同实质是原告林某和被告陈某之间就买卖种子等达成的协议,其权利义务应由原告林某和被告陈某承担。原告林某主张被告陈某归还欠款3600元,因棉花出苗不齐,被告陈某进行了补种,按照农作物生长的自然规律,补种的棉花收获时间必然相应推迟,故收花时间也应当予以相应顺延,因此原告林某没有收购被告陈某运给的棉花,应认定原告林某没有按照约定履行收购棉花的义务,被告陈某主张的欠条应当作废的主张,应予采信;据此驳回了原告林某的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