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京口法院发出首份《调解建议书》取得良好效果
作者:史友兴 邱凯 发布时间:2010-03-25 浏览次数:267
镇江某有限公司(简称镇江公司)是由孟贤川和林海涛共同投资的自然人控股企业,2009年4月经工商登记,同年6月开业。镇江公司包装、装订的经营项目为目前本市为数不多的与印刷企业相配套的业务。设立及运营之初,孟贤川、林海涛为公司的利益尽心尽力,孟贤川负责公司业务,林海涛负责生产及内部管理,双方的关系较为融洽。但公司正常经营不久,林海涛认为孟贤川经手的资金去向不明,帐务不清,同时孟贤川认为公司内部管理不力,影响生产,双方产生了隔阂,信任度逐渐下降。2009年11月林海涛解散了工人,关闭了厂门。事后,经中间人数次撮合协调未见成效。2009年12月和2010年2月初,林海涛通过会计从公司帐户存款中取走了10万余元。孟贤川发现后,于
京口区法院受理后,从解决纠纷,尽量保持企业市场主体的角度,分别进行了两次调解,在双方均坚决表示不再合作的情况下提出了股权转让的调解方案。但王红斌总是在“小帐”上纠缠,调解陷入僵局。
以法院的名义有针对性地发出《调解建议书》是贯彻和谐司法理念在法律文书上的一种尝试,在本市尚属首次。从本案看,《调解建议书》打破了调解僵局,为当事人重返谈判桌提供了平台,节约了诉讼成本,有效地化解了矛盾。(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