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319,一起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的原告,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京口区法院申请撤回了起诉。这是该院发出的首份《调解建议书》,促使当事人在四天内就化解了纠纷,使一家濒临解体的企业起死回生,取得了明显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镇江某有限公司(简称镇江公司)是由孟贤川和林海涛共同投资的自然人控股企业,20094月经工商登记,同年6月开业。镇江公司包装、装订的经营项目为目前本市为数不多的与印刷企业相配套的业务。设立及运营之初,孟贤川、林海涛为公司的利益尽心尽力,孟贤川负责公司业务,林海涛负责生产及内部管理,双方的关系较为融洽。但公司正常经营不久,林海涛认为孟贤川经手的资金去向不明,帐务不清,同时孟贤川认为公司内部管理不力,影响生产,双方产生了隔阂,信任度逐渐下降。200911月林海涛解散了工人,关闭了厂门。事后,经中间人数次撮合协调未见成效。200912月和20102月初,林海涛通过会计从公司帐户存款中取走了10万余元。孟贤川发现后,于201024以公司名义向京口区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林海涛返还取走的款项。

 

京口区法院受理后,从解决纠纷,尽量保持企业市场主体的角度,分别进行了两次调解,在双方均坚决表示不再合作的情况下提出了股权转让的调解方案。但王红斌总是在“小帐”上纠缠,调解陷入僵局。

 

2010315,京口区法院借鉴外省市法院的做法,向王红斌及代理人发出了《调解建议书》。从诉讼调解的积极意义、调解方案、法院对双方和谐解决矛盾的期待及双方良好的友情基础四个方面进行倾情劝解、建议。

 

2010319,《调解建议书》后仅四天时间,镇江开元纸制品有限公司便以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了起诉。随后,法院对该案的审理情况进行了回访,得知孟贤川收到《调解建议书》后,认为法院的建议入情入理,很具有感召力,提出的建议方案具有可接受性。在代理律师的积极促动下,经过心平气和的磋商,孟贤川和林海涛两股东于319达成了股权转让协议。至此,使面临解体的公司以和谐、合法的方式重新回归市场。

 

以法院的名义有针对性地发出《调解建议书》是贯彻和谐司法理念在法律文书上的一种尝试,在本市尚属首次。从本案看,《调解建议书》打破了调解僵局,为当事人重返谈判桌提供了平台,节约了诉讼成本,有效地化解了矛盾。(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