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民事审判工作14年来,经手过各种各样的纠纷。这些案件随着时光的流逝逐渐模糊,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调解一直让我记忆犹新。
一对夫妇将房屋租赁给一食品公司,并签订了租赁合同。不久,因公司经营不善,经协商,双方又签订了房屋租赁解除合同,并在合同内写明扣除押金等费用,公司还应于2009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夫妇1万元。如在约定的时间内公司不能履行付款义务,协议就此无效。协议签订后,因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时间付款,这对夫妇遂诉至法院,要求理涉。经查证,2009年12月2日,被告公司方通过网上转账支付给原告夫妇方1万元,同时,原告也表示收到该款。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根据最初签订的租赁合同,支付尚结欠的租金、物业费等费用1.5万元(已扣除收到的1万元)。而被告则辩称,其与原告已协商解除租赁合同,并付清了所有费用。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一方认为租赁合同已经解除,仅仅迟了两天就要再多付1.5万元,这是“在开玩笑”。另一方则认为对方没有严格按照解除协议履行,理应再付1.5万元。面对双方的互不妥协,我让原告换位思考,帮人要帮心,帮心要知心,知心要诚心,对方只是因为经营不善才解除租赁合同,并非恶意拖延支付时间。看着貌似“委屈”的被告方,我跟他谈起了诚信。诚信是人与人之间相互交往相互理解的亲和力。为人处事需要诚信,企业发展同样需要诚信。诚信为人,诚信为商。经过一番推心置腹的交谈,双方最终握手言和,达成协议,被告再支付给原告1万元。签订调解协议后,被告方的法人代表终于舒展了眉头,笑着对我说:“‘听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啊,李法官,我终于明白了,官司输赢不要紧,要紧的是我从你这里知道了诚信的可贵。细细想来,公司经营不善的确与诚信有很大关系啊!这1万元买了个教训,值!”
案件就这样结了,却留给了我深深的思考。很多时候我在想:如果厂方按时把1万元付了,还会是这样的结局吗?
事实上,解决矛盾纠纷的途径有很多,诚信就是不错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