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子宿舍斗殴致死 父母状告用人单位
作者:居惠林 潘瑛 发布时间:2010-03-24 浏览次数:445
儿子在单位宿舍与人斗殴致死,父母接受人道补偿后又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单位与杀人罪犯共同承担赔偿责任。3月19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对原告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昆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谢某故意伤害刘某致其死亡事实成立,其虽被判刑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受害人刘某在事件发生中亦有过错,故应适当减轻谢某的赔偿责任。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公司事前已得知员工纠纷信息而不予解决,由于谢某等涉案人员均为单位住宿员工,而宿舍楼又不属于针对不特定人员开放的具有盈利性质的公共场所,台嘉公司能在较快时间内尽到通知抢救义务,在事件发生和处置过程中没有明显过错,已经提供了符合社会一般价值判断所认同的宿舍楼安全保障义务。原告与公司签订的调解协议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原告在不能举证协议无效的情形下,应当认定协议效力。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由谢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驳回了原告要求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