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与妻子相识恋爱五年之久,双方感情基础较为深厚,因琐事发生争执,一气之下妻子诉讼要求与丈夫离婚。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妻子小嵇与丈夫小宋恋爱5年时间后,于20031216登记结婚,2004128生一男孩。婚初夫妻如胶似漆,但近年来,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从而致夫妻感情不睦,妻子一气之下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系合法婚姻关系,且婚前基础较好,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考虑到双方婚前基础较牢,婚后又生有子女,从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重建幸福和睦家庭。遂作出不准予原告嵇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