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认不领判决书就无效 反而上诉不成悔不学法
作者:董正远 黄杰 发布时间:2010-03-24 浏览次数:438
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可在15日上诉期内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处理。然而,大丰市张某却因不懂法律程序,自认为拒绝按时领取判决书,想以此拖延履行时间,结果不仅失去了上诉机会,还被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并承担了860元的迟延履行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8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已经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间内领取判裁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人民法院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在此案中,张某认为自己不领取判决书,判决就不会生效的认识,实际上是一种错误认识,反而多用了执行费和迟延履行金近2000元。张某此时此刻才后悔不学法,不仅失去了上诉机会,反而多花了冤枉钱。真是自食其果,化钱买教训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