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9月,来自北京的高先生在江阴某购物商场购买了三瓶“冬虫夏草酒”,共计价值2400元,而后,高先生根据卫生部的相关规定,认为“冬虫夏草”是属于中药材,未经安全性评估是禁止添加到普通食品中的物品,为此,高先生多次与该商场联系,要求给予解释及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遭到了该商场的拒绝。2010年初,高先生一纸诉状将该商场告上了江阴市人民法院,近日,经过承办法官的调解,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由商场一次性赔偿高先生人民币8000元,涉案的三瓶冬虫夏草酒则予以没收。而后,高先生撤回了起诉。

 

案子虽然结束了,但该案却引起了当地人们广泛的讨论,除冬虫夏草是否能够添加到普通食品中之外,先生的身份也引起了人们的兴趣,原来,高举“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牌子的先生,是来自北京“王海热线网站”的一名项目经理,是一位“职业打假人”。

 

冬虫夏草:是药品还是普通食品的生产原料?

 

常言道,中药三大宝——人参、鹿茸、冬虫草,冬虫夏草作为我国传统的名贵中药材,其强肾养肺的多种功效,逐渐成为人们滋补保养的首选。但事实上,卫生部在2002年公布的《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中,冬虫夏草只列入保健食品的名单中,是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的。而经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讨论后认为,目前冬虫夏草尚缺少作为食品长期服务的安全性评价研究数据,建议暂不作为食品原料使用。

 

然而,由于冬虫夏草珍贵稀少,其功效又被大肆吹捧,在暴利的驱使下,某些商家钻食品、药品监管的空子,打着“冬虫夏草”的名义推出各式制品,甚至是制假造假的实例频频发生,导致冬虫夏草行业乱象重重,不仅消费者权益屡屡被侵害,一些老字号的参茸补品行也深受其害。

 

打假人:是纯粹的逐利者还是打假英雄?

 

在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矛盾尖锐。原告先生认为该商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被告商场则强调,先生购买该商品不是以消费为目的,而是以索赔为目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不同,其才是真正的“知假买假的刁民”。

 

本案中的先生是来自北京“王海热线网站”的一名项目经理,对其“职业打假人”的身份,法院并没有具体的标准来判断。而先生是否是“知假买假”还是“疑假买假”并不重要,其行为,客观上打击了伪劣商品的泛滥,促动了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觉醒,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但同时,类似于高先生这样的行为,对合法经营者的损害也是不容忽视的。商人逐利,需要法律去约束行为,消费者维权,同样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保护,若明知商品是伪劣产品,还进行购买,使伪劣产品进行了流通和交易,也是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销售商:是无辜的受害者还是侵权人?

 

案件审理过程中,商场指出,其在购进产品时,已经尽到了严格审查的义务,并没有在明知销售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情况下销售商品,其才是被动机不纯的“消费者”有意陷害的无辜的“受害人”。

 

在普通食品中擅自加入不符合食品安全的药材,显然是生产厂家的故意欺诈行为,然而,没有“卖假”的销售商场,厂家生产的假货也无法卖给别人,商场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审查手续就可以了呢?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条规定主要目的在于达到制裁、教育和预防“知假造假、知假售假”的行为。因此,从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来看,销售商的“明知”还包括“应当知道”。

 

比如,商场应该查验相关手续而没有查验致使售出过期食品、应该达到某种保存条件而商场不具备导致食品变质等,否则,一旦出现相关消费纠纷,都应当认定其“明知”。如果商家认为已按照规定履行了保证食品符合安全标准的义务,必须出具相应证据证明,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在现实生活中,对食品质量法律法规漠不关心的消费者不在少数,由于过高的维权成本,他们往往是吃了亏上了当忍气吞声,因此,亟需国家相关部门对此引起必要的注意,完善当前食品行业的管理,而消费者,也应当学法知法,用法律的武器来切实保障自己的食品安全和合法权益。我们相信,如果将政府公权和消费者私权,加上社会组织的监督权,在法治的框架下互相配合,多管齐下,净化市场、防治假货泛滥和欺诈横行则大有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