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由被告陈某赔偿2500.94元。

 

20091110上午,陈某将孙某责任田上种植的青菜铲除,孙某获悉后与陈某交涉,为此双方发生斗殴,致孙某受伤。孙某于当日到启东市某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头部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1113出院,医生建议休息一个月。原告共支付医疗费3103.6元。经启东市公安局某派出所调解无效,孙某于201021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无端铲除原告种植的农作物,挑起本起纠纷,被告的主观故意明显,过错较大;原告在其财产遭受侵害时不够冷静,具有一定的过错。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原告在双方斗殴中所遭受的损失,被告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也应自负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遂作出以上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