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近八旬的王老汉生在晚年,因老伴去逝与儿子就赡养事宜与达成赡养事宜,由四子每年给付生活费500元,医疗费与人情事故均由儿子另行支付,经济由儿子掌管。后老汉土地被征用得到补偿款未能交付儿子保管,儿子为此拒绝尽赡养义务,王老汉无奈诉至射阳法院,要求儿子尽赡养义务。
王老汉与妻子生有四子一女,长子王坤,次子王锦,三子王华,四个儿子王连,一个女儿王艳;均已成家,王艳嫁在内蒙古;2002年3月,王老汉的妻子因病去世。其与子女间为赡养发生多次争执。2006年10月22日,双方达成一份《赡养协议》,约定四个儿子,每人每年给付原告生活费500元,医疗费以及正常亲戚来往应酬费用由四个儿子共同另行负担。2008年,王老汉所居住的地段,因政府的规划被拆迁,政府给付了相关的拆迁费用,王老汉未能全部掌管,且在2008年12月13日,在村干部在场的情况下,原告与四个儿子又达成《赡养协议书》一份,约定:四个儿子每月提供给原告生活费600元;如遇土地、鱼塘被政府征用,所得款项均由四个儿子负责接管;原告的医疗费、人情事务费用由四个儿子承担;原告的全部资金,除生活费外均由王坤负责管理;生活费由王华负责发放等内容。后原告之四个儿子也按该协议进行履行。2009年6月,王老汉向村委会出具承诺书一份,将自己因拆迁而在新建小区内享有的一份宅基地交给村委会处理,得到现金20000元,未能交给子女掌管,庭审中并陈述该款已使用完。从2009年10月起,王老汉因病发生了医疗费用。2010年2月2日,王老汉诉至本院,要求儿子王坤、王锦对其尽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2008年12月13日,在有关村干部在场的情况下,原告与其所生四个儿子达成了《赡养协议书》,本案被告也已按该协议书履行。嗣后,在原告处分自己的宅基地后,未能将所得20000元款项,按协议约定交给被告保管,在此情况下,被告认为原告并不缺少生活费用,从而停止原告生活费用的支付,该行为可以被理解。但在赡养老人的问题上,应充分尊重老年人的意愿,以使老年人心情舒畅的安度晚年;现时,原告要求被告所履行的赡养义务,并没有额外地增加被告的负担,依法应予支持;原告已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被告依法也应予以承担;审理中,对原告提出的人情事务费用由四个儿子各担四分之一的请求,被告并无异议,依法也予以支持。遂作出:被告王坤、王锦从2010年起,每人每年给付原告生活费500元,此款限被告于每年的3月底前给付完毕;原告医疗费用,凭票据由被告王坤、王锦各承担四分之一;原告合理的人情事务费用,由被告王坤、王锦各承担四分之一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