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房屋开设超市,却因该房屋未经消防验收而被责令停业。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装饰装修折价补偿款人民币213811.18元。

 

2008223被告薛绍峰、马丽生与原告计培康、陆利峰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被告购得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出租给原告用于开设超市,并承诺一年内补办该房屋的相关权证。签订合同后,原告对承租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开业经营。200910月,原告因承租房屋未经消防验收被责令停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与原告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本院释明后,本案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能取得相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被告在明知出租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即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无效,故被告应对原告在租期内经其同意的装饰装修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