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依法判决原告方某与被告董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某玩具有限公司25%股份,由原告方某持有15%股份,被告董某持有10%股份。

 

19967月,董某与方某结婚。20043月,董某、其父董某某及陈某等人设立了某玩具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董某出资25万元,占25%股份。2008 5月,董某与其父董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董某将其所持有的某玩具有限公司25%股份以25万元转让给董某某,并于同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0087月,董某起诉请求离婚,法院公告送达后缺席判决董某与方某离婚,该判决未涉及玩具公司股份。在其他案件中,法院也判决确认该股权转让行为无效,该判决已生效。20102月方某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例外情形除外。被告原所持玩具公司25%股份,经生效判决确认仍为其持有,该股份上无除外情形,故应属原、被告共同所有。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应与另一方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被告未征得原告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董某某受让股份时亦未支付对价,按照法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故亦应按照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