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安清河法院审结了一起被告人利用被害人急于购买POS机、刷卡套现的贪欲心理,通过兜售POS机设置连环套诈骗被害人20余万元的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追缴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

 

20088月,被告人李某以伪造的张某的身份证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淮安市某网络商务公司申办了POS机一台,与该部POS机绑定的账户系尾数为0938的银行卡。20099月,李某隐瞒真实身份,利用网络将该POS机卖给浙江人钱某(被害人),并将原尾号为0938的账户更改为尾号为5927的账户。至同年108日,被害人钱某及其亲友急于套现,向该POS机中合计刷入50余万元,上述款项除于108刷的29万元进入钱某持有5927账户外,其余款项皆进入更改前的0938账户。20091016,被告人李某以张某的名义将被害人钱某打入的0938账户上的20余万元转入自己的银行卡内,并提取占为己有后逃逸。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牢牢抓住被害人钱某急于购买POS机、刷卡套现的贪欲心理,用伪造的他人身份证件申领并销售POS机,通过更改账户,利用绑定账户滞后7天生效的银行规定,骗取被害人钱某108日前打入变更前账户的20余万元,实属新型“高智商”犯罪,被害人从不正当渠道违规购买POS机,最终急于套现反被套。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遂按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