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州云龙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尚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0910298时许,被告人尚某窜至徐州市某歌舞厅,利用和舞伴蒋某跳舞之际,趁其不备,抢夺蒋某挂在胸前的诺基亚手机一部。被蒋发现后,尚某为尽快脱身,对被害人尚某眼部猛打两拳,将蒋眼部打伤后逃脱,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赃物手机被尚某销赃得款人民币750元挥霍。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尚某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构成抢夺罪,其行为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尚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适当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