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吧经营岂可“钻空子”?
作者:王子平 发布时间:2010-03-19 浏览次数:485
只拥有一张《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万长征却同时经营着三家名为“鸿基网络”的网吧,民警查处时发现这三家网吧与那唯一的一张许可证也是风马牛不相及,是名副其实的“黑网吧”。近日,沧浪区人民法院对该起网吧非法经营案进行了审理。
常规检查惊现黑网吧
2009年8月初,苏州市公安局网监处会同沧浪公安分局治安大队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沧浪辖区内的网吧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位于梅婷苑66幢门面房二楼的一家名为“鸿基网络”的网吧正在从事互联网网上网营业务,但是办案民警翻阅网吧登记材料却没有能找到有关该网吧的任何等级备案信息。“这时一家黑网吧!”
走进鸿基网吧,100余台电脑整齐排开,工作人员有条不紊,无论从硬件还是软件方面都与正规网吧无异,收银台一台进行收费的计费服务器也运行着正版的《万家网管》计费管理软件。但是网吧的业主万长征却始终无法提供开设网吧所必须的一些必要证件,要么推脱证件在家没有放在店里,要么干脆一问三不知,最后在办案民警的再三催促下万长征才“扭扭捏捏”的拿出了一张《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网吧名字相符,证件也是通过正规审批的,但是地址不一样。”细心的办案民警马上发现了这其中的猫腻。针对上述的检查情况,检查组暂时扣留了鸿基网吧的服务器一台和笔记本电脑六台,并定网吧业主万长征刑事拘留还。
利用“搬迁”一证多店经营
通过审讯民警得知,万长征还经营着另外两家“黑网吧”,一家在平江区城北街道金星村,还有一家在相城区黄埭镇春申湖路,这两家网吧都挂着 “鸿基网络”的名字,同样也都无法提供开设网吧所必须的一些必要证件。
据万长征供述,鸿基网吧原本是一家证件齐全的正规网吧,而网吧地址就是他在检查中向办案人员出示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上登记的地址。网吧是他和朋友在2005年一起开的,后来由于经营不善朋友决定退股交由万长征独自经营,网吧也于2006年8月迁至沧浪区梅婷苑。万长征本来是想通过正规渠道办理网吧迁址的手续,但是由于网吧新址太过靠近小学,所以迁址审批一直没能办成,而身为业主的万长征却在明知网吧无证的情况下继续经营着。
2007年初和2009年5月,万长征又利用网吧迁址的办法在平江区城北街道金星村和相城区黄埭镇春申湖路分别开了两家名为“鸿基网络“的网吧,前者是在迁址审批手续无望办理成功的的情况下一直无证经营着,而后者则是在迁址手续尚未审批成功前提前开业经营。就这样,利用网吧迁址的理由,凭借着一张形同废纸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万长征在不同地点同时经营着三家“黑网吧”,大肆敛财。
根据公安部门对网吧收费计费服务器的技术鉴定,梅婷苑的黑网吧从2006年8月至案发,累计营业额达到了140余万;平江区城北街道金星村的黑网吧从2007年初至案发,累计营业额达到了100余万。
非法经营遭严惩
2010年1月,沧浪区人法院对该起无证经营黑网吧的非法经营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长征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另根据调查,被告人万长征具备一定的监管帮教条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决定对被告人实施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万长征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一万八千四百零八元。非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四十一万八千四百零八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案件评述】根据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认定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件中被告人万长征在没有获的网吧搬迁审批手续和一证一店对应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设网吧从事互联网网上网营业务。虽然被告人辩称自己主观意识是想办理搬迁手续,仅仅是由于经营场所选址等问题而造成手续无法成功办理,但是被告人在明知手续办理成功无望的情况下依然继续经营着两家网吧,且营业额数额巨大。
综上,被告人万长征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情节与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