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房未果恋人闹分手 婚姻未成成被告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0-03-19 浏览次数:359
未婚男女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一见钟情,决定成为恋人关系,男方向女方支付了礼金,后因女方要求重新购买结婚新房,因男方经济无力购买,双方为此发生矛盾,并解除了婚约,男方向女方索要礼金未果,遂诉至射阳法院,要求返还礼金。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9年农历正月未婚女小董与未婚男小王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一见钟情,决定成为恋人关系,同年农历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本案中,虽然不是被告小董向原告索取的财物,但在我们当地仍存在缔结婚姻关系为前提。本案中,原告小王与被告小董双方婚约关系已解除并没有缔结婚姻关系,故对被告小董收取原告的礼金26000元,本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返还18000元。遂作出被告小董返还小王见面礼180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