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男女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一见钟情,决定成为恋人关系,男方向女方支付了礼金,后因女方要求重新购买结婚新房,因男方经济无力购买,双方为此发生矛盾,并解除了婚约,男方向女方索要礼金未果,遂诉至射阳法院,要求返还礼金。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9年农历正月未婚女小董与未婚男小王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一见钟情,决定成为恋人关系,同年农历66小董收取了小王家支付的为其购买金手饰款1万元,同年农历610小董再次收取小王支付的婚约礼金16000元。后因小董家向小王家提出如结婚需要重新在街道购买新房,因小王家经济原因无力重新购置,为此双方发生矛盾,并于20091122,小王与小董解除婚约,但小王要求小董返还礼金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礼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本案中,虽然不是被告小董向原告索取的财物,但在我们当地仍存在缔结婚姻关系为前提。本案中,原告小王与被告小董双方婚约关系已解除并没有缔结婚姻关系,故对被告小董收取原告的礼金26000元,本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返还18000元。遂作出被告小董返还小王见面礼180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