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装修房屋被判恢复原状
作者:朱倩 孙庚 发布时间:2010-03-19 浏览次数:404
近日,阜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恢复原状纠纷案,一审依法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其“过度”装修的房屋结构恢复原状。
2009年10月被告张某在对其居住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扩大淋浴房的面积,原告物业公司多次与被告交涉未果,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并恢复原状。
法院认为,被告张某在对其房屋装饰装修时,私自改变房屋结构,违反有关规定,应恢复房屋原来结构,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