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杨杨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0952218时许,朱某误将电话打给了张某,双方在电话中发生口角。朱认为被张辱骂,问明张某在启东市汇龙镇某小宾馆后,即纠集他人去殴打张某。朱某等人各自拿砍刀藏在衣服内,至某小宾馆寻找张某冲入其房间,朱某等人从衣服内抽出砍刀砍张某。张某项部、左肩背部等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杨杨随意殴打他人致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