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下廉价的“兄弟情”
作者:胡玲 丁晓楚 发布时间:2010-03-18 浏览次数:406
正值青春年华,却游手好闲,沉迷网络,最终因缺钱消费而实施抢劫。近日,江苏省泰兴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案件,三被告人均获刑罚。
为达到“弄钱”目的,张某找到经常一起上网的吕某,谎称陈某欠钱不还,想请其帮忙要钱。一听“兄弟有难”,生性鲁莽的吕某二话不说就答应了。随后,张某便以过生日为由,极力邀请陈某一同出去吃饭。由于陈某也经常出入网吧,对张某等人也比较面熟,面对张某的盛情邀请,单纯的陈某便跟随张某走出了网吧。
将陈某骗至某巷子里,早已“埋伏”一边的单某便一把上前抓住陈某的头发,向他索要“借的钱”,被打蒙的陈某连声表示“不认识他们,也不欠钱。”这时,一旁准备帮助“兄弟”讨钱的吕某才知道,原来张某、单某两人是要自己来帮忙“抢钱”。
看到陈某已经被打趴下,钱也快要的手,吕某心里也没了犹豫,跟在张某、单某后面,也凑上前去,踢了陈某一脚,要求其赶紧拿出钱来。为了让陈某乖乖交出身上所有钱财,三人遂采用揪头发、打耳光、用石头砸头部、脚踢腹部、言语威胁等恶劣手段,最终从陈某身上抢得现金145元及1张银行卡。后经鉴定,三人的行为已构成陈某多处轻微伤。
案发后,张某首先落网,单某、吕某却仍然在外潜逃。为了争取宽大处理,张某主动提供了单某等人的QQ号,协助市公安局成功抓获了单某、吕某。归案后,单某、吕某才发现他们所谓的“哥们兄弟”的情意,在法律面前是多么廉价。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单某、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遂依照我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相关条款及法规,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单某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吕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此外三被告人均被处以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