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刑满释放的李某,不思悔改,为了口角之争,纠集他人持钢管等工具在青天白日对一辆客运长途车公然进行打砸,以报私仇。

 

200983中午,李某打算送一亲戚回连云港灌云县。这时,李某想起了开常州到灌云长途车的一个朋友张某,便打电话过去让其把自己的亲戚带到灌云。对方答应后,李某带着亲戚赶往指定地点。到了之后,没想到和售票员发生了矛盾。李某把脚踩在车子的保险杠上,此时,售票员便告知不能踩。被别人说了一下,感觉丢了面子的李某顿时发起飙来,双方为此争吵不停。被别人拉开后,李某很生气。

 

离开后,李某便打电话给自己的一个朋友吴某,说自己被别人戏弄了,要对其教训一下。接到电话后,吴某便找来几个人拿着钢管与李某聚头。为表示谢意,李某请他们先是在一小酒馆里搓了一顿。吃饱喝足后,在李某的带领下,一伙人来到了武进汽车客运站蹲守。眼见张某的车进了站,吴某等人便想冲上去,但被李某制止了。李某说,汽车站里人太多,不好动手,再等等。过了一会,见张某的车出了站,李某等人便跟了上去。一直到常武路的一个路口,就在车子等红灯的时候,吴某等人冲上去对着车子前后挡风玻璃一阵打砸。砸完后,李某一伙人一散而逃。感觉此事做得太张扬,李某便跑回老家躲藏。案发后,李某被抓。

 

武进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