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太路过邻居家时被狗咬伤,为了赔偿款两家闹至法庭。日前,这起因动物咬人引起的赔偿损害纠纷在宜兴法院法官的调解下有了结果。

 

2009年11月28日,家住宜兴市杨巷镇新芳东村的六旬老太赵某在路过同村村民张某家门前时,被张某夫妇家中养的一条狗咬伤,先后花去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16000余元。事后,张某夫妇仅支付给赵老太5000余元费用。为此,赵老太于2010年2月将张某夫妇诉至法庭,要求他们支付其余费用。

 

官林法庭受理此案后,考虑到原被告双方是同村村民,在了解基本情况的基础上,于3月16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承办法官从法理上向张某夫妇解释,饲养动物因管理不善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又从情理上说服赵老太,作为邻居要和睦相处,以和为贵。在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调解下,双方握手言和,当场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夫妇再支付给赵老太5000元以了结本案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