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父母在协议时约定,婚生子随母生活,父亲不贴补抚养费。因费用的不断增加,儿子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抚养费用。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尤某与蒋某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于2004年协议离婚,约定儿子随母亲生活,尤某不贴补抚育费。现儿子已经上学读书,相关支出费用增加,儿子遂于2010113诉至本院,要求父亲贴补抚育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原告现已上小滴水穿石,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及教育费用的支出,其日常生活所需要支出比以前有较大的提高,被告不支付抚育费已不足以维持原告在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育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所应负担原告的抚育费用的数额,由本院根据原告父母经济状况,原告实际的生活学习所需和本地区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综合予以考虑。遂作出被告于201011日起至原告十八周岁止每年贴补原告生活费1800元,原告今后的医疗费、教育费凭正规票据由被告承担一半,此款限被告尤某于每年1230日前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