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法院“五项机制”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作者:丹阳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03-18 浏览次数:271
丹阳法院主动加强与社区矫正机构对接,积极探索审判与社区矫正良性互动工作机制,扎实做好缓、管、免等非监刑罪犯的后续跟踪帮教工作,成效明显。2009年,该院共判处96名非监刑罪犯,衔接率达100%,矫正对象无一人脱管失控,无一人重新违法犯罪。
一是建立报到保证机制。法院在非监禁刑罚宣判时,责令社区矫正罪犯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以增加他们对脱管的风险责任。同时发给并宣读《社区矫正告知书》,内容有到当地派出所、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的时间、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接受社区矫正应当做到的事项等,要求罪犯被判处或决定非监禁刑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持《刑事判决书》或《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法院的报到单到罪犯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并通过公函、电话等形式,对罪犯报到情况进行跟踪督查,防止非监禁刑罪犯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
二是建立案前调查机制。在每个案件的审理或判决前,承办法官都要与社区矫正机构到被告人的住所地学校或工作单位、社区进行实地走访,调查被告人居住、工作、表现、品行等情况,并以此确定是否适宜实施社区矫正,适用非监禁刑,确保判决更加客观、公正,适用缓刑更加准确、切合实际,为有针对性地开展社会矫正提供基础资料。
三是建立联动帮教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支持,逐步形成司法、社区、家庭、学校“四位一体”的矫正帮教体系。以社区为中心,定期安排有经验的法官深入社区协助矫正组织共同对社会服刑人员实行帮助、教育和监管;以家庭帮教为重点,及时与被判处非监禁刑的被告人家长、亲友沟通,要求他们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学校、社区共同做好监管矫正工作;以学校帮教为辅助,对于能够翻然悔醒的未成年犯,尽力帮助他们重返校园,接受良好学习教育。
四是建立判后回访机制。定期安排法官走访社区矫正机构、学校、社区,对非监禁刑人员进行一次逐一“回访”,及时了解矫正对象的工作、生活、现实表现等情况以及需要共同解决的问题;将非监刑犯罪人员召回法院,组织开展系列帮教活动。2009年,该院已4次主动安排审判人员配合市司法局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非监禁刑矫正对象,集中进行政治思想、法律知识的讲座和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帮助他们悔过自新。
五是建立思想汇报机制。该院坚持要求非监禁刑人员每人每月向法院和社区矫正机构交一份思想汇报书,每季度召开分期非监禁刑人员思想汇报会,由法院刑庭、少年庭法官和社区矫治机构工作人员集中听取接受矫正人员思想汇报,并通过座谈形式让他们互相交流各自接受教育与改造的心得与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