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性爱图像敲诈同事女友被判刑
作者:新沂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03-17 浏览次数:476
日前,新沂法院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案,判决被告人杨程琳有期徒刑二年。
2008年11月份,被告人杨程琳在某饲料厂工作期间帮助同事刘某某重装电脑程序时,用移动硬盘拷贝了其电脑硬盘中资料。2009年4月份,被告人杨程琳破解了硬盘中加密文件的密码后,发现是刘某某和其女友汤某某的做爱视频、汤某某的裸体照片,遂申请QQ号码以“黑客”的网名通过网上QQ、电子邮箱,在相邻的市办理新的手机号码(不要身份证)以手机短信等方式与汤某某取得联系,并以在网上发布此照片及视频资料相要挟向汤某某提出性要求未果后,又向汤某某索要人民币3万元 。后被害人汤某某报案,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于2009年4月在一宾馆内将被告人杨程琳抓获,被告人杨程琳敲诈勒索未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程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公布他人隐私的手段相威胁,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程琳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程琳辩称其主观目的并非索取财物,只是想为难被害人。经查认为,被告人提出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遭到被害人的拒绝后,被告人又向被害人索要人民币3万元,并交代如何包装人民币及交钱的地点,又多次威胁速度要快否则还会涨价。被告人在实施犯罪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程琳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又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综上,对被告人杨程琳予以减轻处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