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触刑律 被判有期又罚金
作者:单凤侠 李冠颖 发布时间:2010-03-17 浏览次数:395
徐州市贾汪一男子在15年前因抢劫罪深陷囹圄12年,刑满释放后,他却又一次站到了铜山法院的审判席前,这次他不是抢别人的东西,而是强迫别人要自己的东西。
被告人杜天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被铜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出狱后他做起了小生意。数年的铁窗生涯并没有改变杜天暴躁的脾性,2009年6月份间,他前往铜山县某镇林勇、赵飞经营的煤焦厂,在双方没有达成商品交易价格、数量合议的情况下,强行向林勇、赵飞出售“金潭玉液”酒各二百箱(计2400瓶),后被告人杜天自行定价分别以50元?瓶、65元?瓶的价格向林勇、赵飞索要货款,无奈之下林勇和赵飞支付了部分货款。但是被告人杜天并没有作罢,后采用语言威胁、持械砸毁厂办公室玻璃等暴力、威胁方式索要剩余酒款。经估价该“金潭玉液”酒价值人民币28.5元?瓶。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天以暴力、威胁手段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杜天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情节属于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