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启东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孙某理应按协议约定协助原告陈某办理过户手续。

 

陈某与孙某的父亲(已故)系朋友关系,20073月,孙某父亲因投资需要资金,向陈某提出将陈某位于杭州市的一套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用于抵押贷款,陈某同意后通过双方朋友方某的协助,将该房屋从陈某名下过户至孙某父亲名下,孙某父亲即从杭州某银行贷款20万元。2009918,孙某父亲因病去世。同年102,陈某、孙某在双方朋友葛某的主持下签订了协议书一份,对孙某父亲生前债务及投资等问题进行了协商,其中第六条约定:原陈某在杭州一套房屋因孙某生父亲前投资需要,经朋友韩某协助,过户在孙某父亲名下,办理银行贷款贰拾万,现贷款利息一直由陈某在支付,孙某应协助将该房产转回陈某名下。后孙某未按协议履行协助过户义务,称此房子是其父亲的遗产。陈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该房系被告父亲为贷款之需而从原告陈某名下转至孙某父亲名下,并非孙某父亲基于买卖所得。原告与被告在孙某父亲病故后签订的一份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被告清楚其父亲未购买该房屋。本案的关键在于讼争房屋所有权人由原告变更登记为孙某父亲,缺乏真实意思表示和交易关系,故在被告在以后的协议认可该事实后,被告作为其父亲的法定继承人即负有向原告返还房屋所有权的义务,理应按协议约定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