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邳州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吴明刚赔偿原告马汉明医疗费2127.37元等合计6283.73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9919,被告吴明刚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邳州市运河镇邵场村乡村水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T”字路口处,与骑自行车的原告马汉明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毁,原告马汉明及被告吴明刚受伤。因双方当事人在事故发生时均未报警,也未保留事故现场,故邳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未对该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原告马汉明与被告吴明刚受伤后均在邳州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经检查为:L3椎体压缩性骨折、多发性软组织损伤等,在该院住院至同年1013出院,出院医嘱:休息3个月,后期治疗仍需6000元。原告共计住院33天,连同外院检查费累计支付医疗费5402.97元。其中被告吴明刚交付了2602.1元,原告自行支付2800.87元。后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为此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驾驶其所有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未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马汉明因该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损失及财产损失,依法有权获得赔偿。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2800.87元,原告受伤后累计医疗费用为5402.97元,扣除被告吴明刚已支付的2602.1元,剩余2800.87元属于原告自行支付的款项,但其中含原告检查治疗肾结石的费用673.5元,该款项与本次交通事故损害无因果关系,故应当予以扣除,剩余2127.37元,应当予以认定和支持。虽然邳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未对该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但鉴于被告吴明刚未将事故车辆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应对该事故所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先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超出部分再按事故责任分担。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