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是否紧邻,因建筑房屋,在施工过程中违章建筑,后被邻居发现,对此进行制止,双方发生吵骂,并动了手,造成了建房者受伤,造成损失,后建房者诉讼阻止者动手者要求赔偿损失。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孙某家与沈某家系搭墙紧邻,孙某家在西,沈某家在东,后沈某将其与孙某家房屋搭墙的一间卖给他人。2007年孙某经相关部门批准建房,层数为2层,建筑面积为232.84平方米。后孙某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建有3层,在孙某建与沈某出售给他人一间搭墙的3层墙时,遭沈某制止。20071130日下午,孙某家又砌墙,被沈某父亲发现制止,双方发生吵骂,沈某之父推到部分墙体,孙某也砸坏了沈某家的玻璃,后沈某到家,在孙某吵骂时,打孙某耳光,双方发生纠缠,后经他人劝止,并经公安部门处理未果。孙某受伤后,经住院治疗。20091022诉至本院,要求判决被告沈某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在取得相关建房手续后,理应按照批准的范围和要求建房,因此导致原、被告发生纠纷,在纠纷起因上,原告孙某应负一定的责任。被告在纠纷中致孙某受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经审核剔除不合理以及事实不清部分,原告医疗费为400.41元,误工费511.78,合计912.19元。遂作出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38.53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