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723日,原告张女士购买被告中意花园113单元28号汽车库,原告自己注明面积33.37平方,车库款计价66700元,双方签订了车库出售协议。原告按约交付了房款。但被告在交付车库时,将约定的汽车库变成了自行车库,面积仅有14.5平方左右,汽车只能进半身。为此,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要求被告按照1200/平方结算车库价格,被告置之不理。原告诉至洪泽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多付车库款即90600元并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洪泽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起诉的是个案,被告出售给原告汽车库的同时,出售了大量没有约定面积的汽车库。如果其他人提起诉讼,则无法计算面积误差比,也易造成同类型纠纷前后处理不一致的问题,影响法律的严肃性。根据有关规定,汽车库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故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处理。汽车库是商品,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收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627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