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安法院联合该县综治办、检察院、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少年刑事审判审前调查人员出庭作证实施办法》,将少年刑事审判案件审前调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化,进一步规范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

 

按照以往通行做法,审前调查都由乡镇司法所人员在开庭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背景、一贯表现、成长经历、社区矫正条件等进行综合调查,然后将书面调查报告提交法庭。但审理案件的法官往往对调查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无从了解。为使审前调查报告内容更趋客观真实,从而保证量刑准确性,海安法院联合多家部门推出这一制度,让审前调查人员出庭作证,在法庭上宣读调查报告,并由法庭组织质证。

 

该制度对审前调查人员的职责范围、权利义务、出庭情形、作证程序均作出了明确规定,重点对审前调查人员应当出庭的五种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即公诉人、辩护人对审前调查报告提出异议的;公诉人对被调查人员判处缓刑存有异议的;公诉人、辩护人对审前调查主体存有异议的;被告人、辩护人对审前调查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或关联性提出异议,不出庭无法确认的;人民法院认为审前调查人员需要出庭作证的其它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