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院反映试行随机分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作者:顾莹 发布时间:2010-03-16 浏览次数:1087
苏州两级法院自实行随机分案方式以来,发现新分案软件运行比较稳定,能够实现及时、随机、公开、透明的分案目的。同时,在试运行中,也发现一些问题,其中既包含了软件本身存在的技术问题,也包含了新分案模式与原审判管理思维的冲突问题。为最大限度地减少随机分案对审判工作带来的影响,并为省高院正式实行随机分案提供决策依据,苏州中院立案一庭及时对近两个月的试运行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分析。
一、苏州两级法院随机分案工作推进中发现的问题
(一)分案软件运行过程中存在不依照承办人“实际案件积存数”予以分案的情况
沧浪法院在行政案件分案过程中出现了将新收案件集中分配给业务庭中某一个承办人的现象。相城法院与工业园区法院的分案软件出现了将中止、鉴定等扣除审限的“四项案件”排除出积存案件基数分案的情况。虎丘法院的民事案件与执行案件的随机分案也发现承办人未能按照实际案件积存数收案,出现了收案不均现象。苏州中院分案过程中也存在部分业务庭分案没有依照承办人“案件积存数”分案的情况。从运行实际情况看,由于试行时间不长,无法完全看出软件分案规律性,故先上报上述情况。
(二)分案软件无法兼容“诉前调解”、“诉调对接”等调解形式,调毕案件无法分到相关调解(审查)法官手中
当前,苏州两级法院推行“附设人民调解”、“诉前调解”、“立案调解”、“委托调解”、“巡回法庭”等多种“诉调对接”方式。其操作流程是先调解,然后根据调解情况予以立案,由调解人作为案件承办人出具法律文书。随机分案的分案软件根据案件积存数予以分案的规则,没有考虑到案件承办人要与实际调解人相一致的惯常做法,难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调解效果与审判效率。
(三)立案过程中不能移送批量系列案件、不能保证系列案件分案的统一
原分案软件中,有批量移送功能,能节约审判资源,提高审判效率。新分案软件在分案过程中,无法批量移送案件,必须逐个点击移送,增加了立案工作量,影响了审判效率。而且系列案件和批量案件若完全根据承办人的案件留存数随机分配,会致系列案件以及被执行人为同一主体的系列执行案件分散到不同的承办人处,不利于业务庭(局)的办案管理、充分利用审判资源和裁判结果的统一。
(四)部分法院业务庭长收案上限无法控制
部分基层法院反映,新分案软件在实施过程中,对于有的基层法院业务庭长的收案数设置上限无效,使得业务庭长收案较多,与其主要进行庭务管理的工作性质有所背离,工作压力趋增。
(五)少数基层法院人民法庭无法适用新的分案软件进行分案
部分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具有立案权限,因此,派出人民法庭也应适用新的分案软件及时进行分案。根据试运行情况,部分派出法庭反映无法适用新的分案软件进行随机分案,如太仓法院派出法庭。
(六)新分案软件不能适应“跨庭办案”、“跨合议庭办案”以及“一审一书”搭配要求
苏州两级法院“案多人少”的情况较为严重,当前苏州中院行政庭由于人员较少,为了搭配合议庭,有的审判员“跨合议庭办案”,实际上是为了组成合议庭,并非在另一个合议庭实际办案,因此,随机分案时会发生重复给“跨合议庭”的审判员分案的情况。同时,部分基层法院探索出“跨庭办案”等多种形式缓解办案压力。而且,有的法院考虑到工作效率,实行了“一审一书”的搭配,但是,新分案软件在随机分给审判员案件的同时,也随机分配书记员,无法实现“一审一书”的搭配。而且,试运行情况显示,同一承办人同时承办不同性质的案件即“跨庭办案”时,新的分案软件就出现不区分案件性质进行分案的混乱情况,无法适应“跨庭办案”的要求。
(七)登记有误退回案件无法移送到此前接收案件的承办人处
据有的法院反映,立案人员进行立案登记随机分案并移送相关材料后,发现登记错误的需要退回补充或者修改的,案件退回重新分案时,发现又进入了下一轮随机分案,无法将该案件分配至此前接收该案件的承办人处。
(八)新软件运行过程中客观上出现了“消极办案”的情况
新的随机分案制度建立在“结多少、分多少”的基础上,难免出现部分审判人员为减少新收案量,采取慢结案、少结案、甚至结案不及时报结的情况。在当前苏州地区人案矛盾较为突出,监督、考评、奖励机制尚未健全的情况下,要极力克服法官办案惰性,防止个别审判人员利用分案软件逃避案件分配的情况。不少基层法院均反映对这一问题的担忧。
此外,个别法院反映新的随机分案方式还无法解决个别法官司法能力无法应对复杂案件等实际问题,需要在随机分案后重新调整分案。
二、原因分析
随机分案工作作为省法院推出的一项新机制,其积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新制度初运行中出现问题也很正常,苏州中院分析其中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少数法院审判人员的思想观念陈旧落后,怠于改进创新
少数审判业务部门的审判人员就随机分案对于程序公正、廉洁司法的重大意义缺乏应有的认识,其观念仍然停留在“庭长分案、庭长管理”的阶段,认为立案庭随机分案夺其管理权限。因此,确有少数人员对新的分案软件产生抵触情绪,认为随机分案影响审判效率等。
(二)新的分案软件在功能设置和操作上有待进一步完善
“诉调对接”与“跨庭办案”等情况客观存在。多数基层法院对于分案有些特殊要求,这些要求中有的是有利于目前工作开展的。新的分案软件在设计程序时需要考虑作好相应衔接的特别程序设计。
(三)新的分案软件可以为各基层法院增加自选分案的有关程序
由于不同审级法院功能与内部分工上存在的差异,省法院、中院的有关情况与基层法院有所不同,分案上也有着不同的需求。基层法院派出法庭,内部分工以及人员构成又比较独特,分案规则有所不同。因此,对人民法庭分案工作而言,随机分案软件如何兼顾确实需要研究。
(四)对随机分案软件配套的相应技术不能熟练掌握
实践中存在个别分案人员软件操作不当。由于对新的软件中的分案规则以及操作细节把握模糊,有的基层法院反映的问题纯属操作方面的问题,分案软件本身就能解决。
三、对策建议
针对苏州两级法院随机分案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经过分析,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 进一步加强分案软件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
据了解,很多基层法院在随机分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系对软件不熟悉造成的。由于各级法院的技术能力各不相同,因此,建议省高院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技术障碍对分案以及审判工作的影响。
(二) 尽快实现软件升级,进一步完善分案软件
由于不同审级的法院对于分案工作有着不同的“个性化”需求,软件开发部门应加强实地调查研究,进一步减少不必要的繁杂程序,针对不同审级法院的特点,为其“量身定作”出既能实现“随机分案”目标、实现统一管理又能满足各法院实际需要的分案软件。
(三)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加强审判管理
提高审判效率、实现程序公正不能仅靠软件的物质装备,在分案、审判、执行、报结审理流程中加强对审判人员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审判绩效考评制度至关重要。只有各种配套制度齐头并进,才能确保提高审判效率、促进和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目标的实现。
(四)设立“诉调对接”、“诉前调解”的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使“诉调对接”与随机分案制度相衔接
当前,“诉调对接”制度已经在全省各级法院逐步确立,尤其是基层法院已经较为成熟。但是,作为诉前程序,诉调对接缺乏统一的流程管理制度,尤其是审判管理系统尚未将其纳入,也无法实现与随机分案制度的衔接,各法院目前是自行其是。因此,建议加强对“诉调对接”阶段的软件开发,较好地解决随机分案与“诉调对接”的衔接问题。
(五)考虑“有步骤、分类别”地有计划推进随机分案制度
由于各地法院的实际情况并不相同,各法院的物质装备与人员素质也不尽相同。统一同步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在较短的时间内统一实行“随机分案”,可能会对部分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暂时的不利影响,建议根据“成熟一个、实行一个”的原则,由省高院对各法院的随机分案条件进行考察,有步骤、有分别的稳步推进,保证改革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