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电脑,不花钱,你能办到吗?本案中的被告刘某自以为想出了妙法,买到了电脑,用了一年都没化一分钱。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被告的妙法在法律面前显得苍白无力。

 

原告宋某和被告刘某在一次饭局上相识,双方互留号码。后刘某介绍周某向原告购买了1550型笔记本电脑。时间不长,周某反映购买电脑不错。刘某想自己也弄台玩玩,但不想花钱。于是刘某想出了空手套白狼的办法,再次联系原告,谎称其也要买2台电脑。接到电话后,原告信以为真,立即携带2台笔记本电脑送至被告刘某处。刘某此时称周某购买的电脑质量有问题,要求宋某留下1台电脑做抵押,保证把周某电脑修好。原告不同意,被告立即纠结多人不让原告离开,原告无奈,经他人协调,原告将1台戴尔X20012″笔记本全新电脑及配套电脑包1只留在被告刘某处,被告刘某出具给原告宋某1张收条,注明收到原告宋某戴尔X20012″笔记本全新电脑1台,待周某的550型笔记本返厂处理并返还给周某3天内,由被告刘某将讼争的电脑返还给原告宋某。事后1年有余,周某一直未将其电脑寄到约定的单位维修,被告一直占有、使用原告的电脑,致使电脑明显陈旧。原告宋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电脑。被告认为是原告自愿抵押,如果要返还也是原物返还。

 

响水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是抵押物不转移占有的保证方式,本案中电脑已经被被告刘某实际占有,故本案讼争的电脑不构成抵押的法律关系,被告刘某认为在出具的收条中的电脑是原告自愿抵押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告宋某将1台电脑及配套电脑包1只留给被告后,被告理应积极督促案外人周某在合理的时间内到双方约定的单位返修,但时至原告提起诉讼时,已有1年有余,被告刘某及案外人周某仍未将讼争的电脑寄出维修,被告刘某继续占有本案讼争的电脑,无法律依据。被告刘某在占有本案讼争的电脑期间,未经原告宋某同意,擅自使用讼争的电脑及配套电脑包,致使讼争的电脑及配套电脑包明显陈旧,原告宋某不同意原物返还,要求以同类型号的电脑及配套电脑包替代,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宋某要求被告归还戴尔X20012″全新笔记本电脑一台及配套电脑包1只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